12月29日,西安跑出租车的董姐搭载了一名醉酒男子,男乘客误将10.9元车费支付为100090元。董姐发现后赶紧告知对方支付多了,对方却说多支付部分送给董姐了,董姐告知对方多支付了10万元,对方才反应过来,最终董姐将多余钱款退还了对方。


1、男乘客已经明确表示多支付的钱就送给董姐,如车上有录音录像设备,董姐是否可以以此主张赠与成立而不返还10万元。
《民法典》规定,赠与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,他人表示接受的行为。赠与财产时,当财产权属转移自受赠人,赠与行为完成。根据法典规定,男乘客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,董姐也收到了赠与财产,赠与已完成,男乘客貌似不能要求返还了。赠与的前提是意思表示真实,不存在重大误解等一些情形,男乘客将虽说出将多余车费赠与董姐,但其并不知道自己是多支付了10万元,其行为属于重大误解,从常理上也说不过去,故其赠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,属于可撤销的赠与合同。常人理解的小费一般都为较小的费用,即使是国民老公也不会莫名的支付10万元“小费”吧。
2、如果董姐当场也不知对方多支付了10万元车费,男乘客是否能取回多支付的10万元呢?
《民法典》将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的行为称为不当得利,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得利方返还取得的利益,俗称不当得利。根据前述规定,董女士取得10万元车费并无法律上的根据,男乘客有权要求其返还多收取的10万元车费。
3、董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,有无权利要求男乘客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!
《民法典》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,称为无因管理,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。董小姐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,故无权请求对方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,至于为啥不构成,留言转发讨论。
(来源华商网,中国网,小法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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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费支付